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游詠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囿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4,111元,應徵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