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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2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廖弼妍

原告
李宗鴻
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律師
被告
虹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俊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晏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雖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2,787元【計算式:500,000+2,787(計算式如附表)=502,78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4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案件繫屬之前一日止)     1 利息 500,000元 113年2月6日 113年3月10日 (34/366) 6% 100,000元×6%×(13/366)年 2,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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