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驗收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光熠熠有限公司、黃滿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光熠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滿旗 上列原告因給付驗收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948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