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達觀物業有限公司、何士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達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士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DECO+家米 蘭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9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