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蔡恩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65號 原 告 蔡恩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494元,應徵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