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尚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戴萬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尚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萬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櫻花市社區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