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0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932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