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劉祐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劉祐中 江婧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烈火戰車二輪館、陳鴻烈、楊莉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