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聚大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源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706號 原 告 聚大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源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