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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7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原告
蕭維彰即彰瑩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2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59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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