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赫里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游秋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3號 原 告 赫里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秋男 訴訟代理人 周廉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駿裝潢工程行即王柏竑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