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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赫里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秋男
訴訟代理人
周廉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駿裝潢工程行即王柏竑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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