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宝德物聯網國際有限公司、王宥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33號 原 告 宝德物聯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宥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柏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218元,應徵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