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56號
- 原告
- 至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毓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和大心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2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