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訴字第5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蔣敏洲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邱昆墀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暐筑律師
劉靜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確認房產買賣契約不存在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新臺幣6,170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由反訴原告領取在案,有送達證書及領取資料附卷可稽。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所提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