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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泳菖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李盈達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弘曆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 告 弘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盈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790元,及其中⑴新臺幣6,004元自 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24,786元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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