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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曹宗鼎

  • 原告
    黃政興即健新工程行
  • 被告
    古立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264號 原 告 黃政興即健新工程行 被 告 古立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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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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