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82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温沛晴
- 被告
- 楊富玲即美部屋服飾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71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