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934號
- 原告
- 傑瑞開發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柯惇貿 址同上
- 被告
- 張美慈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 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 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 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依買賣契約書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本件係屬小額事件,揆諸首揭條文意旨,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定第一審法院之適用。又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關西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