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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934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傑瑞開發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柯惇貿 址同上
被告
張美慈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 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 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 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依買賣契約書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本件係屬小額事件,揆諸首揭條文意旨,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定第一審法院之適用。又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關西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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