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944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 訴訟代理人
- 葉家威
- 被告
- 王妤婕即王玫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03元,及其中新臺幣1,858元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