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陳嘉宏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林威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97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士哲 訴訟代理人 蕭輔弼 址同上 曾介志 址同上 被 告 林威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3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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