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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98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冠宇

原告
中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佳芳
被告
豐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8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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