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21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泳菖

原告
高志豪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趙寶珊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告
吳清泉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冠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穎律師
被告
緒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冠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9日11時45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宣判,茲因被告緒泰實業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未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本院亦未依職權諭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訴訟程序尚有未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