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214號
- 原告
- 高志豪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寶珊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慧如律師
- 被告
- 吳清泉
- 訴訟代理人
- 吳中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冠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穎律師
- 被告
- 緒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冠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9日11時45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宣判,茲因被告緒泰實業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未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本院亦未依職權諭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訴訟程序尚有未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