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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24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泳菖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榮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進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9號裁定參照)。查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與被上訴人相鄰之界址線,又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所確認之界址不服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24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