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榮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進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9號裁定參照)。查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與被上訴人相鄰之界址線,又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所確認之界址不服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