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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5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泳菖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湘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9,318元(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雖勾選「原判決醫療、看護、精神賠償之部分廢棄」,惟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中僅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且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亦載明為469,318元,堪認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全部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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