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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林冠宇

  • 原告
    黃政興即健新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黃政興即健新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立添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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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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