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詹嘉翔
- 原告蔡靜
- 被告立慶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69號 原 告 蔡靜 訴訟代理人 李安學律師 被 告 立慶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嘉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246元(計算式:232,773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6,473元=239,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232,773 113年7月24日 114年2月11日(即起訴前一日) (203/365) 5% 6,473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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