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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謝衣庭

  • 原告
    廣力化學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廣力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衣庭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866元,應徵 裁判費5,7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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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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