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44號
- 原告
- 程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駿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昺諺等間負擔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265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豐補字第4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昺諺等間負擔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265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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