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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5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冠宇

原 告
王智瑋
被 告
許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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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961元(計算式:675,318+5,643(計算式如附表)=680,96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675,318元 114年5月22日 114年7月21日 (61/365) 5% 5,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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