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52號
- 原告
- 傑瑞開發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柯惇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慈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豐補字第75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慈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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