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834號
- 原告
- 怡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詩怡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淇雯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元,應徵裁判費2,9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豐補字第834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淇雯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元,應徵裁判費2,9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