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曹宗鼎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許景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42號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黃昱翔 被 告 許景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949元,及其中新臺幣6,857元自民 國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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