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43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翔
- 被告
- 黃聖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838元,及其中新臺幣6,606元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