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昱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5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張峻海 址同上 洪鏗翔 址同上 被 告 陳昱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38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380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35706元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家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