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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陳嘉宏

  • 當事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羅馥宇即羅祐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66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 址同上 葉家威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址同上 被 告 羅馥宇即羅祐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849元,及其中新臺幣29,788元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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