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660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郭書妤 址同上
- 兼送達代收人
- 葉家威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沈凱榮 址同上
- 被告
- 羅馥宇即羅祐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849元,及其中新臺幣29,788元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