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67號
- 原告
-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偕漢佳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良
- 被告
- 黃鈺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08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豐小字第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08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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