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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767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泳菖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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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惠靜
訴訟代理人
梁岳琳
被告
鍾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南投縣國姓鄉,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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