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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8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泳菖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温沛晴
被告
楊富玲即美部屋服飾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71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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