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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陳泳菖

  • 當事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燿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89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葉家威 沈凱榮 被 告 劉燿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45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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