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902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顏錦義
- 訴訟代理人
- 賴家雯
- 被告
- 白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7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