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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902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泳菖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賴家雯
被告
白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7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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