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911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祝
- 訴訟代理人
- 吳俞穎
- 被告
- 褚鎮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89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三期當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