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陳泳菖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妤婕即王玫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94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葉家威 被 告 王妤婕即王玫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03元,及其中新臺幣1,858元自 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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