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97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址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鄭俊隆
- 訴訟代理人
- 楊至中
- 被告
- 黃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479元,及其中新臺幣87,497元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