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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林冠宇
  • 法定代理人
    駱淑玲、馬秀燕

  • 原告
    中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人
  • 被告
    豐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98號 原 告 中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佳芳 被 告 豐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8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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