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98號
- 原告
- 中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淑玲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芳
- 被告
- 豐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8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