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救字第13號
- 聲請人
- 黃雅婷
- 相對人
- 陳柏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4年度豐簡字第71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