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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274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嘉宏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助涼
送達代收人
廖凱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煒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本院114年度豐簡字第2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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