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42號
- 原告
- 洪惠敏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寧
- 被告
- 林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衣珊」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