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4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冠宇

原告
洪惠敏
法定代理人
吳昕寧
被告
林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衣珊」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