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陳嘉宏
- 當事人林大為即高登設計裝璜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大為即高登設計裝璜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橋頭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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