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794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顏錦義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賴家雯 址同上
- 被告
- 張靜妮
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114年6月繳費憑證中關於計費期間「114.01.24-114.05.22」記載,應更正為「114.04.24-114.05.2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