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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794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賴家雯 址同上
被告
張靜妮

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114年6月繳費憑證中關於計費期間「114.01.24-114.05.22」記載,應更正為「114.04.24-114.05.2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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