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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8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嘉宏

上訴人
即被告
野田國際有限公司
即被告
上 訴 人即
即被告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林駿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士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607元(114年度豐補字第826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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